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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电影局 【发文字号】 建村[2023]18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03-21 【生效时间】 2023-03-21 【关键词】 安全,其它安全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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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村[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取得积极成效。但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仍存在规划建设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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