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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发布)
【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6-09-02 【生效时间】 2017-01-01 【关键词】 航空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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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9月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航安检机构

第三章 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四章 民航安检设备

第五章 民航安检工作实施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三节航空货物、航空邮件的安全检查

第四节其他人员、物品及车辆的安全检查

第六章 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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