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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部令 第2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2-11-28 【生效时间】 2023-01-01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排污许可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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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2年11月28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管理,建立、运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平台。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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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2017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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