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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962年9月15日 罗马)
(经五分之一缔约国的要求举行大会特别会议)
1974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交存批准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于1962年8月21日在罗马举行第十四届会议,
注意到要求召开大会非常会议所需的缔约国最少数目应从现在的十个予以增加是缔约各国的普遍愿望,
考虑到将上述数目增加为缔约国总数的五分之一是适当的,
并考虑到为了上述目的有必要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进行修改,
于1962年9月14日,根据上述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了对于该公约的下列修改案:
在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删去第二句并代之以“如经理事会召集或经不少于缔约国总数1/5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以随时举行大会非常会议。”
根据该公约上述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兹规定以上修改案一经66个缔约国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决议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草拟一项包含上述修改案及以下事项的议定书,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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