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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令第68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7-10-07 【生效时间】 2017-10-07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生态保护,生态保护区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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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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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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