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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太宽河等5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8]4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8-05-31 【生效时间】 2018-05-31 【关键词】 环境,生态保护,生态保护区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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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太宽河等5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山西太宽河、吉林头道松花江上游、吉林甑峰岭、黑龙江细鳞河、贵州大沙河等5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健全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妥善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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