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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墨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石墨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石墨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石墨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石墨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五)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石墨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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