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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2012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2-08-20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其它环境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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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石墨是战略性非金属矿产品。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采选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大力优化存量,重在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除兼并重组外,原则上不再新增选矿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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