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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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