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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环执法[2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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