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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环办气候[2021]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3-28 【生效时间】 2021-03-28 【关键词】 环境,温室气体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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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气候[2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为准确掌握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的相关数据,夯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完善配额分配方法的数据基础,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工作,现将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为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的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发电行业的工作范围应包括《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2020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 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或因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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