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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部令第22号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
2021年1月27日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的执照申请、培训、考核、颁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下统称核动力厂);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
(三)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以下统称后处理设施)。
本规定所称操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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