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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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