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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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