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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有关事项的意见
市监特设发〔202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以下简称新版规程)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26号公告发布,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版规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监管的范围
新版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工厂厂区、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的界定范围,在上述“三区”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应当严格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进行监管。
二、关于场车的生产
(一)场车生产单位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换证时,通过委托生产方式制造的场车产品,可以作为被委托方的生产业绩,但不得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业绩。
(二)在场车首次办理使用登记前为其增加防爆功能的活动,视为场车的制造而非改造活动。
三、关于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一)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在场车产权单位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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