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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 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2020)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HJ 1133-2020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5-15 【生效时间】 2020-08-15 【关键词】 环境,废气管理,其它废气相关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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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 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2020)》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四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 150 m3(实际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 50.0 ml 时,方法的 检出限为 0.2 ng/m3~2 ng/m3,测定下限为 0.8 ng/m3~8 n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 量为 50 m(3 标准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 50.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 0.4 ng/m3~4 ng/m3, 测定下限为 1.6 ng/m3~16 n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量为 0.600 m3(标准状态 干烟气),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 10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1 g/m3~0.7 g/m3,测定下 限为 0.4 g/m3~2.8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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