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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56-05-25 【生效时间】 1956-05-25 【关键词】 健康,职业卫生,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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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 厂 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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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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