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非医疗机构的相关实践活动参照本标准执行。
代替GBZ 120—2006、GBZ 133—2009、GBZ 134—2002、GBZ 136—2000、GBZ 178—2017、WS 457—2014、WS 533—2017、
部分代替GBZ 17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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