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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的相关政策于2020年年底到期。为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年4月30日。
三、各省2021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根据2020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增长过快、2021年当年调整到位确有困难的省份,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分两年过渡,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根据2019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和2020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确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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