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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c111-1958)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集,并于1958年6月4日举行了第四十二届会议,并
决定通过关于就业和职业领域歧视的某些提案,这是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项,
确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并
考虑到《费城宣言》申明,所有人,不论种族,信仰或性别,均有权在自由与尊严,经济安全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追求物质福祉和精神发展;
还考虑到歧视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所阐明的权利的侵犯,
于1958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可称为1958年《歧视(就业)职业公约:
第1条 1.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 (a)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而作出的任何区分,排斥或偏爱,从而有损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中机会或待遇的平等; (b)有关会员在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其他区分,排斥或优先选择,其影响或损害就业或职业中机会或待遇的平等,在存在的情况下,以及其他适当的机构。 2.基于特定工作的内在要求而对特定工作进行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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