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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4年发布)
质检特函〔2014〕42号
近年来,燃气汽车发展迅猛,对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实现汽车能源多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燃气汽车初级发展阶段,部分地区为推动燃气汽车的发展,探索将在用燃油机动车改装成为燃油燃气两用燃料机动车或燃气单燃料机动车等(以下简称在用机动车“油改气”)。由于在用机动车“油改气”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规定、监管制度不完善、改装企业能力参差不齐、在用机动车“油改气”使用的车辆燃气专用装置缺少有效的质量保障及检测等原因,无法保证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车辆的安全性能及合法使用,各地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车辆事故时有发生。随着燃气汽车制造业的发展,目前,国内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已超过40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已能满足市场需求。为确保燃气汽车安全使用,规范和强化对已改装车辆的安全监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使用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公告》生产的燃气汽车。
1.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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