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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2012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函〔2012〕122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2-11-27 【生效时间】 【关键词】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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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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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试行)》(征求意见稿)

 

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磷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磷矿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磷矿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不低于72%。

2.露天开采。

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不低于93%。

(二)选矿回收率。

1.磷块岩矿不低于80%(入选矿石品位>20%)。

2.磷块岩风化矿不低于85%。

3.磷灰石和磷灰岩矿不低于85%(入选矿石品位>10%)。

(三)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磷矿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尾矿及与磷矿伴生矿产资源。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5%,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5%。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磷矿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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