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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六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五十六条
(1971年7月7日 维也纳)
(将航委会委员人数增至15名)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于1971年7月5日在维也纳举行第18届会议,
注意到增加航空技术委员会成员数额是缔约各国的普遍愿望,
考虑到将该机构的成员数额从12名增加到15名是适当的,
并考虑到为了上述目的有必要对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进行修改,
一、根据上述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准了对该公约的下列修改案:
在公约第五十六条中,用“委员15人”字样代替“委员12人”,
二、根据该公约上述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兹规定以上修改案一经80个缔约国批准后即行生效,
三、并决议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草拟一项包含上述修改案及以下事项的议定书,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写成,各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一)本议定书应由大会主席和大会秘书长签署,
(二)本议定书应对上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任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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