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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正)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9-03-02 【生效时间】 2019-03-02 【关键词】 健康,其它健康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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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9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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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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