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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发布)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1-12-29 【生效时间】 2002-09-01 【关键词】 劳动权益保障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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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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