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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2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发文字号】 环办水体[2022]3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2-12-16 【生效时间】 2022-12-16 【关键词】 环境,水及废水管理,排水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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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环办水体[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出台的第一个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要求分批分类推进整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深入理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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