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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子电气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电气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电气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其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的行为,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电气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在直流电1500伏特、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二)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改变研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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