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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联合 国
1998 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本议定书 各缔约 方, 作为《联 合国气 候变 化框架公 约》 (以下 简 称《公约 》 )缔约方 , 为实现《 公约》 第二 条所述的 最终目 标, 忆及《公 约》的 各项 规定,
在《公约 》第三 条的 指导下,
按 照《公约 》缔约方 会议第一 届会议 在第 1/cp.1 号决定 中通过 的“柏林授 权 ”, 兹协议如 下:
第 一 条
为本议定 书的目 的, 《公约》 第一条所载 定义应予 适用。 此外 :
1. “ 缔约方 会议” 指《公约 》缔约 方会 议。
2. “ 公约” 指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纽 约通 过的《联 合国气 候变 化框架公 约》 。
3. “政 府间气 候变 化专门委 员会”指 世 界气象组 织和联 合国 环境规划 署 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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