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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常规监督检查
1. 市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同一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有重复的,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相应调整,根据需要可以增补其他单位作为常规监督检查对象。
2.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特点等,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动态调整。
3.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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