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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解读(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安监总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07-10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化学品安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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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

2014年7月10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7月10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我国于1994年10月加入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70号公约)。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确定其危害性。二是参照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reach)等法规,对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化学品的成分进行鉴定、分类,以便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提高我国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以及研发无毒无害化合物的创新能力,增加化学品使用透明度,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是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但是大量未列入目录管理的化学品因缺少对其危害性的了解和相应措施没有跟上,导致事故多发。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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