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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发布)
【发布部门】应急管理部 【发文字号】 应急厅函[2022]31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2-12-20 【生效时间】 2022-12-20 【关键词】 安全,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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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2〕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做好柴油安全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现有生产、经营柴油企业,其全部生产、储存柴油设施已按危险化学品统一管理,并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许可范围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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