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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7-09-01 【生效时间】 2018-01-01 【关键词】 安全,其它安全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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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核设施,是指: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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