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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08-22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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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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