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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 【发文字号】 环办环评函[2023]3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01-20 【生效时间】 2023-01-20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影响评价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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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2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

为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说明,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缺少环境影响说明的,不得报批。环境影响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见附件)。市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

二、加强国土空间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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