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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9-03-02 【生效时间】 2019-03-02 【关键词】 安全,其它安全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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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9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国务院于2019年3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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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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