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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1984〕97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84-07-18 【生效时间】 1984-07-18 【关键词】 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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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国发〔198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重视对生产中粉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防治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先后颁发了有关的规定和条例。各地区、各部门也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尘毒危害仍然十分严重。全国有不少企业大部分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都高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粉尘危害严重的行业,如煤矿、金属矿山、建筑材料、玻璃、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粉、石棉、铸造和隧道开凿等,职业病更加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决不能任其发展下去。

为了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四化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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