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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4-03-08 【生效时间】 2004-06-01 【关键词】 歧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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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0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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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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