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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2-10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劳工,商业道德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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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 管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交换至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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