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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715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9-04-22 【生效时间】 2019-06-01 【关键词】 安全,其它安全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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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4月22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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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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