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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解读《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2009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9-08-05 【生效时间】 【关键词】 交通运输节能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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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解读《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解读《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概要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汽车节能管理体系,推动汽车节能技术发展和应用,引导低油耗节能车辆的生产和使用,从整体上降低我国汽车燃料消耗量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对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检测与申报、备案、标示、公布、监督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消费者可以根据购车后的预期使用情况参照相应的燃料消耗量选择车辆。

一、背景、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石油资源的需求激增,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度不断提高。据海关统计,2008年全年进口原油17888万吨,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达到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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