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2-2562

【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2004年发布)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4-05-18 【生效时间】 2004-05-18 【关键词】 工伤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下载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

 

;;;

 

;;;

 

;;;

 

;;;
浏览法规全文请登录。还没有一点通账号?立即注册体验15天的免费试用。
${replaceHistoryAll}
欢迎来到“我的标准文件服务”!
非常抱歉,本网站不提供标准全文下载功能,如有需要请购买正版标准,谢谢!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验证码
换一张
还没有一点通登录账号?立即注册试用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0
当前密码* 公司
新密码* 电话
确认密码* 邮箱
确认修改
以上邮箱未通过验证,请点击邮箱验证予以验证。
用户名
姓名
验证码
换一张
发送密码
风险管理一点通温馨提示,由于您目前正在使用的账号为试用账号,仅能查看部分国家级法规,
如需查看全部国家及省、市级法规,请升级为正式账号。
如需升级账号,请拨打400-602-2562电话问询。
REDC 碳盘查系统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