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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1-04 【生效时间】 2021-01-04 【关键词】 环境,辐射环境,安全,作业安全,辐射作业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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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21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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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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