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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文字号】 市监特设发[2021]1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3-09 【生效时间】 2021-03-09 【关键词】 安全,特种设备管理,起重机械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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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近年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和原因分析,在桥式、门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由于高度限位装置的配置不当、缺失、损坏和失效等原因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较高。同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操作,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落实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提高设备本质安全

(一)新出厂桥式、门式起重机。自2021年5月1日起,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对新出厂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

(二)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2022年3月31日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确保该设备满足“双限位”装置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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