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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序言第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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