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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6-02-06 【生效时间】 2016-02-06 【关键词】 其它能源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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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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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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