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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1-12-31 【生效时间】 2011-12-31 【关键词】 职业卫生许可及管理,职业病防治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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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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