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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大连、厦门市港口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港口协会,部水科院、天科院,部安质司、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结合近年来管理工作的实践,我部组织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14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部水运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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