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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7-04-05 【生效时间】 2008-05-01 【关键词】 歧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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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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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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