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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矿安[2023]5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04-26 【生效时间】 2023-04-26 【关键词】 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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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当前全国各地陆续进入汛期,尾矿库安全风险不断增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责任落实,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要求,科学划分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明确每座尾矿库的监管层级、监管主体,确定每座尾矿库的政府领导、监管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级包保责任人,于5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和报纸等主流媒体上公示尾矿库运行状况、包保责任人信息。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统称各省级尾矿库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以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以下简称“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以下简称“无主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以下简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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