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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公安部 【发文字号】 文物督发〔2015〕1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5-06-09 【生效时间】 2015-06-09 【关键词】 其它消防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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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 公安部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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